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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职人员举报“非法存款”,民间借贷经纪人被拘留两年后获释

imtoken钱包地址 2023-09-13 05:10:42

记者/郭惠敏

编辑/石爱华

被公职人员举报“非法吸存”,民间借贷经纪人被羁押两年后终脱罪

2020年8月,案件一审

因举报信,从事民间借贷中介服务的李德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下简称“非法存款”)罪被逮捕起诉。 2020年8月30日,该案在安徽省灵璧县法院开庭审理。李德民在法庭上否认了举报内容,“我只是提供中介服务,匹配借贷双方。”

李德民认为自己是“受害者”,因为很多提交报告的人都曾与他发生过贷款纠纷而败诉,对方有“报复”的可能。

记者了解到,本案涉及的33笔贷款已基本兑现,未因李德民的民间中介行为损害贷款人利益。

2021年7月20日非法集资20员工被判刑,灵璧县法院准许灵璧县检察院撤销对李德民以非法存款罪起诉,李德民被拘留2年16天,被释放了。

2021年8月17日非法集资20员工被判刑,李德民收到灵璧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其辩护律师刘晓峰表示,将继续协助李德民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被公职人员举报“非法吸存”,民间借贷经纪人被羁押两年后终脱罪

李德民早年经济人证

《中级介绍人》

李德民原籍安徽省萧县民营企业家,2006年10月注册原萧县春雨房地产投资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抵押贷款、民间借贷中介双方撮合,撮合借款人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1%至3%不等的服务费。

2008年3月,李德民通过考试,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以便利他人交易为目的,从事中介、经纪、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因此,本案辩护律师刘晓峰认为,无论李德民是否取得了资格证书,从事民间借贷咨询并不违法,“更不可能构成犯罪”。

然而,正是这一中间业务,导致李德民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9年2月25日,李德民被报道。一份9人署名的举报材料称,李德民“以借贷为业,从中牟利”,以高利回报为诱饵,长期从社会不明人群中积累大量资金,涉嫌非法积累存贷款。从国家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以高利率转贷。同年5月17日,李德民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30日,被萧县检察院逮捕。

2020年3月3日,李德民被萧县检察院移送萧县法院起诉。起诉书称,李德民将闲置资金和需要资金的人进行撮合,促成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并收取服务费,共引入2.744.28万元贷款资金。检察院认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行为的刑事责任。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李德民案移送苏州市灵璧县异地管辖,灵璧县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仍称“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责任”,但事实认定发生了重大变化。

灵璧县检察院的起诉书没有提到“牵线搭桥”,而是直接指控李德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熟人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钱。部门还本付息,先后非法吸收社会上不特定公众的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向他人放贷,从中赚取高额费用。

被公职人员举报“非法吸存”,民间借贷经纪人被羁押两年后终脱罪

2021年8月17日,李德民收到不起诉通知

非法存贷中介?

刘晓峰律师告诉申都易,李德民案的主要争议在于中介引入民间借贷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刘晓峰说,要认定一个行为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首先要具备“吸收存款”的性质,而且要具备正常吸收存款业务的特征,即放款人给演员存钱。同时,行为人必须是借款人,同时形成资金存款;此外,行为人必须是债务人,有义务向贷款人偿还本息。

在李德民的案例中,贷方只是通过李德民的银行账户将钱转给借款人,资金只在李德民的账户中停留了很短的时间,并没有形成资金沉淀,而李德民确实做到了。不向借款人汇款。贷款人偿还本息的义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咨询中介性质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刘晓峰律师认为,这不可能是因为资金在李德民的账户上,出借人和借款人互不认识。 ,或因李德民以自有资金为无力还款的借款人偿还贷款,他认为李德民的行为属于违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另外,李德民有正常职业,中介贷款只是他公司的一项业务,而且李德民介绍的民间借贷不高利贷,不存在虚假夸大高息保本承诺,而且没有危险即使他欠钱不还,他也从来没有用暴力或软暴力来逼债。

李德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 2020年2月,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张明凯、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教授陈兴良。研究会副秘书长周广全等五位法学教授针对此案发表《专家论据》,认为李德民的行为是典型的民间借贷咨询中介行为,不构成涉嫌犯罪。

被公职人员举报“非法吸存”,民间借贷经纪人被羁押两年后终脱罪

李德民(右)与庭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