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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四查封、扣押、冻结、转移财物(五)(附法律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事[2015]5号)
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不超过二年的动产,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利不超过三年。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标准》第557条第1款
557.【结算期限】
人民法院扣押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41.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扣押公告
决定查封不动产的,由执行法院裁定查封。
查封登记不动产的,应当同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登记机关协助办理登记手续。
当场扣押不动产的,应当同时制作印章公告或者印章。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市[2004]15号)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送达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加盖印章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并保存有关的财产权证。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反对其他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扣押、扣押、冻结行为。
★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352.【扣押程序】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协助单位不履行协助义务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
1.《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改)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负有协助调查和执行义务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以处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阻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绝协助查询、扣押、冻结、移交或者折算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被执行人协助通知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收入、办理相关产权证件转移手续、交出有关票据、证件等财物的。执行法院;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人员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拘留; 司法咨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法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食[1998]15号)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擅自对人民法院冻结的资金进行解冻,导致被冻结资金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转移的资金。 逾期不追回的,裁定金融机构以自有财产在划拨资金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强制执行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协助执行的被执行人的收入,擅自支付给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限期恢复; 申请人应当在所支付的数额内对遗嘱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擅自处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或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相关企业接到人民法院协助冻结通知书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红利,或者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被冻结股权过户手续的,致使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 申请人应当在支付的股息、红利或者转让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对执行人承担责任。
559.【扣押已登记的不动产】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加盖印章或者公告,并可以收回、保全有关财产权证。
查封已登记的不动产,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反对其他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扣押。
42.通知不动产登记机关协助执行
扣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执法人员应当通知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通知不动产登记机关协助执行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执行公证,送达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扣押通知书。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市[2004]15号)
采取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送达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条第二款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反对其他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扣押、扣押、冻结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法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食[1998]15号)
八、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和公务证件,并按规定着装。 必要时应有法警介入。
执行证书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颁发。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五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十二、【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执行公务时,应当向有关人员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按规定着装。
352.【扣押程序】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协助单位不履行协助义务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
1.《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负有协助调查和执行义务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以处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阻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绝协助查询、扣押、冻结、移交或者折算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被执行人协助通知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收入、办理相关产权证件转移手续、交出有关票据、证件等财物的。执行法院;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人员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比特币可以被法院冻结查封吗,可以拘留; 司法咨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法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食[1998]15号)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擅自对人民法院冻结的资金进行解冻,导致被冻结资金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转移的资金。 逾期不追回的,裁定金融机构以自有财产在划拨资金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强制执行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协助执行的被执行人的收入,擅自支付给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限期恢复; 申请人应当在所支付的数额内对遗嘱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擅自处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或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相关企业接到人民法院协助冻结通知书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红利比特币可以被法院冻结查封吗,或者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被冻结股权过户手续的,致使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 申请人应当在支付的股息、红利或者转让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对执行人承担责任。
558.【扣押程序】
采取查封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送达执行人。 扣押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559.【扣押已登记的不动产】
查封已登记的不动产,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反对其他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扣押。
43.现场扣押
43-1通知有关人员到场查封不动产,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到场。 查封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建筑物,还应当通知管理人或者建筑物的实际占用人。
无法通知上述人员,或者通知后拒绝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
★《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三次修改)
第245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到场。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所在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基层组织应当派员参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市[2004]15号)
第十条 人民法院查封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建筑物,应当通知管理人或者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着位置张贴公告。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66条第1款、第560条
366.【现场扣押】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所在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基层组织应当派员参加。
560.【没收未登记建筑物】
人民法院查封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建筑物,应当通知管理人或者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着位置张贴公告。
43-2 查明现场占有的使用情况
执法人员发现被查封房屋部分或者全部被案外人员占用的,应当询问案外人员姓名(或姓名)、住所(或住所)、占用原因、管有期限等记录在扣押记录中。 案外当事人称其为出租房屋的,应当责令当场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
43-3 确定保管人及是否允许使用
确定是否查封不动产代管人和允许使用,按照本指引第三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办理。
43-4 加盖印章、封存公告、提取证件
当场查封不动产,应当加盖印章或者张贴公告。 已登记的不动产,可取得相关产权证。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市[2004]15号)
第九条第一款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加盖印章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并保存有关的财产权证。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标准》第559条第1款
559.【扣押已登记的不动产】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加盖印章或者公告,并可以收回、保全有关财产权证。
43-5 制作扣押记录
扣押不动产应当备案。 扣押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强制措施开始和完成的时间;
(二)不动产所在地及权属;
(三)占用、使用、保管不动产;
(四)扣押的法律后果;
(五)其他应当注意的事项。
执行人、保管人和在场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市[2004]15号)
第二十条 执行人员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强制措施开始和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的人员在场的,在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561.【扣押笔录】
查封不动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备案,载明下列事项:
(一)强制措施开始和完成的时间;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他地上建筑物的所在地、权属;
(三)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他地上建筑物的占有、使用、保管;
(四)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的人员在场的,在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3-6 录音录像
现场扣押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44. 不动产的预扣押
44-1 关于扣押前的一般规定
不动产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但符合法定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通知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预封登记。 预查封期间,不动产正式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自动转为正式查封。 ★
★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法和国土资源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发〔2004〕 ] 5号)
16.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所附裁定书办理预扣押登记。 预扣押期间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扣押登记自动转为扣押登记,预扣押后转为正式扣押登记。扣押的,扣押期限从预扣押之日起计算。
★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555.【预扣押的办理、时效计算和效力】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所附裁定书办理预扣押登记。 预扣押期间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扣押登记自动转为扣押登记,预扣押后转为正式扣押登记。扣押的,扣押期限从预扣押之日起计算。
预发作的持续时间和效果与正式发作相同。 预扣封有效期届满,人民法院不办理预扣押换发手续的,预扣押的效力消灭。 ☆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法和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发〔2004〕 ] 5号)
18.预扣押的效果等同于正式扣押。 预扣封有效期届满,人民法院不办理预扣押换发手续的,预扣押的效力消灭。
通知登记机关协助办理预扣押登记,参照本指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44-2 土地使用权预封
44-2-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足额缴纳的情形
被执行人已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执行法院可以预收土地使用权。 ★
★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法和国土资源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发〔2004〕 ] 5号)
13.被执行人已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预收土地使用权。
★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552.【足额缴纳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预结算】
被执行人已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预收土地使用权。
44-2-2 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被执行人已缴纳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于可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执行法院可以先函告土地使用权,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已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予以确认 裁定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预收已确认的土地使用权。 所有不可分割的土地使用权都可以被预收。
协助预扣押执行通知书应当明确,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返还被执行人。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交由执行法院管控。 ★
★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法和国土资源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发〔2004〕 ] 5号)
十四、被执行人已缴纳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已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认被执行人对于可分割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预占已确认的土地使用权。 所有不可分割的土地使用权都可以被预收。
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的,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移交被执行人缴纳的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处理。 扣押自动解除。
★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553.【部分缴纳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预结算】
被执行人已缴纳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已缴纳的土地用途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可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预扣已确认的土地使用权。 所有不可分割的土地使用权都可以被预收。
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的,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移交被执行人缴纳的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处理。 扣押自动解除。
44-3 房屋的预扣押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虽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执行法院得先行办理:
(一)作为被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尚未销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房屋已经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屋初始登记的;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房屋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或者商品房预公告登记的; ★
★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法和国土资源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发〔2004〕 ] 5号)
15.下列房屋虽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前置结算: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尚未销售房屋的;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房屋已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房屋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或者商品房预公告登记的;
★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554.【未登记房屋的预查封】
下列房屋虽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前置结算: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尚未销售房屋的;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房屋已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房屋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或者商品房预公告登记的;
...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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