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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都结束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审理你的案子

imtoken钱包地址 2023-03-06 05:25:02

为什么法院不审理我的案子?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提起诉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具体的主张、事实和理由的;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如果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必须受理符合本法第 119 条规定的投诉。 符合提起诉讼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提起诉讼,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提起诉讼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还必须了解人民法院在满足上述条件后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

1.民事诉讼总则

1.原告不合格,即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起诉时不能明确认定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本院不具有管辖权的案件,通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4.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不予受理重复诉讼(ne bis in idem)——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定生效后再次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它已经被接受,它将裁定拒绝起诉。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6.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诉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再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撤诉又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反诉应当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诉讼标的和诉讼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无关的,裁定不予受理;

九、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监察程序、公示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办理的案件;

(二)涉及婚姻关系无效、撤销、解除等身份关系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三)未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诉讼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

(四)依法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被害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的被害人可以提起私人利益诉讼,但公益诉讼涉及公共利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

10.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亲子、收养等身份关系的无效、有效或者解除;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告程序、破产程序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产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11.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法院不受理比特币案件,另一方当事人的救济方式为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就同一争议重新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2、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签订和解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的救济方式是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当事人以和解协议的订立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以和解协议的订立为立案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接受;

13.执行拍卖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处分执行行为。 因强制拍卖产生的争议不可提起民事诉讼。

2.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

1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能成立、无效、无效、仲裁内容无效的除外不明确且无法执行;

15.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起诉人民法院未声明存在仲裁协议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方当事人在第一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16.仲裁实行终局仲裁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执行或者复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8.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再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9.仲裁机构作出仲裁协议效力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撤销仲裁机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接受;

3.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审两审”制度。 仲裁是强制性的前置程序。 未经仲裁,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2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未经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1、原告请求撤销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

22.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作出仲裁决定的,视为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未通过,申请人应重新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3.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原告自收到通知书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标的不合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根据法律规定,经审查发现不合格的,裁定取消资格。 接受或驳回投诉;

2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

2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7、劳动者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时,不应先受理民事案件

28.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9.正在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在同一事实的情况下,刑事案件优先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不予受理;

30.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中被追回或责令退还。 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侵占、处分的财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因其自身的证据属性不具有民事诉讼性

31.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2.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具有民事效力。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直接起诉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因历史遗留问题和国家政策问题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33.所有历史遗留政策执行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命令调整转让、事业单位兼并收购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本案工作范围当事人就此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

34.合作社运动遗留问题,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35、因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调整和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6.涉及政府投资促进优惠政策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

七、不受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 未经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8.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解、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如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内再次起诉,不予受理;

39.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不予受理;

40.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但有配偶同居的除外;

41.当事人仅依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

4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3.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能够分配适当遗产的人,在分割遗产时,明知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不提出请求,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可接受的;

8.自然资源权属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44.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 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6.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7、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8.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接受仲裁管辖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法院不予受理;

49、当事人自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之日起或者签署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驳回起诉;

九、侵权责任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50.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1、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终结后,以同一侵权事实再次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2.在有关机关、组织编印的刊物、资料等上发表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考的信件、文章,当事人因内容侵犯名誉权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

5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侵犯其管理人员的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名声;

54.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违纪行为,他人向人民法院检举、控告侵犯其名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它;

十、商事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55、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6、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未清算等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7、股东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清算申请;

58、人民法院驳回公司解散诉讼后,原告股东或者其他股东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9、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取得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补充声明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0.持票人未先行使给付请求权而行使追索权而拒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1.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未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已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金的证明的,人民法院不受理案件; 驳回起诉;

62、保险人依照海事特别诉讼程序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诉讼;

十一、其他

63.公证事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变更、撤销公证证书或者确认公证证书无效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4.经公证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经公证的具有可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 但是,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65.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代征机构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待遇、申请领取社会保险费的。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 办理保险转移、延续手续或者侵犯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

66.用人单位拖欠、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等原因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不得纳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范围;

67、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当事人要求分配房地产项目权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已受理的,驳回诉讼:

(一)依法需要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

(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项目计划的。

68、确认或否定(修改)民办学校主办方纠纷法院不受理比特币案件,包含对主办方身份(资格)进行行政许可的内容,本纠纷不属于民办学校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人民法院;

69、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撤销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的复审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还明确了各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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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还有一点很重要! 也就是说,法院是按地区划分的。 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数名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诉讼的; (四)对被监禁人员提起的诉讼。

希望本文能帮助您解答疑惑,了解法律和法院。

编辑 周启礼